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制造销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浙民事字(1998)9号
各市、地、县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制造销售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制造销售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强管理,规范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市场,制止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制造、销售,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省的殡葬改革顺利、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殡葬设备,包括火化机、殡仪车、炉前送尸车、尸体冷藏柜、遗体告别棺等;丧葬用品,包括寿衣寿帽、花圈、骨灰盒、遗体包装物等。
二、凡制造、销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及从事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制造、销售火化机、运尸车、遗体冷冻柜等大型殡葬设备的,须向企业所在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民政厅审定。
三、业已开办的从事制造、销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厂家和商店(包括主营和兼营),要进行清理整顿。对无照营业的,应予以取缔;对已办工商营业执照而未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要向民政部门补办审核手续;审核中如发现在店面选址、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民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向发照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主要指:冥钱纸钱、纸扎祭祀品、锡铂元宝等。
殡仪馆、公墓严禁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五、外省市来我省销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的,必须随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民政部门批准生产的有关文件、产品价格表、产品介绍资料等到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
六、本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购买大型殡葬设备的,应制定年度计划,由市地民政局审核、汇总,报经省民政厅同意,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购买。
七、生产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确保质量和性能稳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在业务工作上,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