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
浙民电(2001)2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民电(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民政部提出的要求,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公墓经营活动,从我省公墓管理情况看,公墓经营总体上是好的,但仍有少数公墓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凭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销售墓穴的现象;有的公益性墓地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少数地方还相当严重。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所属公墓(塔陵)及其销售机构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二、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违反规定销售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的现象。对经营性公墓违规出售寿穴、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出售墓穴的,要严格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未经批准的公墓(塔陵)销售机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
三、根据民政部的要求,省民政厅决定,暂停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各地除个别确有需要的外,也应暂停公益性墓地的批建。
四、各市民政局将所属各县(市、区)的清理检查情况汇总,于2002年2月25日前报省厅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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