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
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电(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7年6月多吉才让部长在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严禁预售、传销墓穴(塔位)和利用墓穴(塔位)炒买炒卖,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年12月我部发出了《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民电(1997)231号)加急传真电报。最近,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业及非法传销活动在我国已成为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贯彻国务院上述
通知精神,有效制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传销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民政部传真电报精神。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查禁传销墓穴(塔位)等不正当经营活动,要抓住全国禁止传销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公墓、骨灰存放设施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应根据丧主提供的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墓穴(塔位)手续;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丕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行为;墓穴骨灰存放设施原则上不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确有必要者,须经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二、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的公墓(塔陵园)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有可能因传销活动诱发严重后果的,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责成有关公墓(塔陵园)单位认真做好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对公墓(塔陵园)要从严审批、加强管理。各地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公墓(塔陵园)的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从严审批。对已建的公墓(塔陵园)要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活动,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