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民事函(199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各地,这是治理当前公墓存在的问题,加强公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以《通知》为依据,切实做好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进行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当地公墓建设的情况迅速摸清底数,结合存在的问题,制定清理整顿公墓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在清理整顿中,要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科学制定公墓的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在清理整顿公墓的同时,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制定公墓规划的原则是:(一)遵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推行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二)在耕地较少的平原区不再规划建设公墓,可以规划建设骨灰存放设施;(三)火葬区公墓的数量和占地面积要严格控制。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比例不宜大,同时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进行规划设置。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把公墓的规划制定好。制定的规划报经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今后,各地必须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批建公墓。
三、要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在清理整顿公墓的同时,要把指导公墓的墓区建设、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墓单位的营销活动、改善公墓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公墓的监督检查制度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制定公墓的规划和加强公墓管理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进行,力争年底前完成。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