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
通 知
温政办[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温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温州市区户籍的学生。
(三)驻温部队现役军人。
(四)在温州市区居住,与在温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火化费33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2.遗体接运费230元(40公里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和3楼以下抬尸);
3.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80元/天(存放期限3天以内)。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赠送骨灰盒1只(300元以内)。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温州市区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成员;
2.持有效期内《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
3.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4.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村委会、社区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证》、《劳模证书》、《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由市殡葬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四)亡者为在温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亡者为驻温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温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及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保经办机构凭市殡仪馆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为经办人出具缴费清单。
四、经费承担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新的财政体制比例承担,列入年终财政体制结算;赠送的骨灰盒费用由市殡仪馆承担。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所有减免经费由市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市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次月10日前,填写《温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和《温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结算清册》各一式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市、区两级殡葬管理部门。由殡葬管理部门审核后,在《费用结算清册》和《温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温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结算清册》由殡葬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审核后的《费用结算清册》按季度报送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及各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季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或相应的殡葬管理部门。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二)市殡仪馆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各项服务部署,做到流程公示、服务上墙。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涉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使用,严把审核关,对丧事办理过程中有装棺再葬、出大殡等殡葬违规行为的,不予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四)各级财政、公安、物价、卫生、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请各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温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3.温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结算清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服务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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