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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计划招聘遗体接运工2名,殡仪服务员5名,电工1名,骨灰寄存管理员1名。
二、相关职位基本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心理、年龄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具体岗位要求及福利待遇
   (一)遗体接运工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2年以上殡仪相关工作经验。
   其余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40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二)殡仪服务员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2年以上殡仪相关工作经验。
   其余要求: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与计算机应用基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45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三)电工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证书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从事电工工作2年以上。
   其余要求:具有较好的相关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66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四)骨灰寄存管理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无。
   其余要求: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与计算机应用基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40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四、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考程序及说明:
   1.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2023年6月22日。
   2.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
   3.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6月16日8时至2023年6月22日16 时止,逾期不再受理。
   4.一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5.报名方式: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温州市瓯海区温瞿东路636号),无法现场报名的可以通过发送材料到邮箱(308672658@qq.com)报名。
   联系人:郭先生、单先生、叶先生,联系电话:86119097。
   6.报名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公安出示的无犯罪记录、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
   7.报名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流程及说明
   报名人员通过资格初审后,将进入面谈阶段,在规定的面谈时间内分组依次进行面谈,面谈时间每人控制在10分钟以内。考生面谈后,由考评组成员分别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报考人员面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招录对象,具体名单届时公布。
温州市殡仪馆单位简介  
 
温州市殡仪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返 回]      发布时间:2009-1-5 14:33: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要求,确保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效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保持单位平安、稳定、有序的向前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机制,切实贯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具体为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本单位各科室及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规程、业务流程和技术要求做好生产服务和检查管理工作。
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发挥自防自控的自保护作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办公室、财务科等综合科室要负责制订、检查、执行适合本单位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车辆运输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业务科室要负责参与制订、检查、执行本科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开展本科室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觉悟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与岗位奖金、年终考核、升级相结合。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对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用科学技术改良生产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  成立安全管理(事故评定)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小组成员。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方法,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和岗位责任分为“四级”层次,通过“对号入座”的方式进行安全事故事后总结和责任追究处理工作,并将相关安全行为与处理记录及时存档,使单位在明确相关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的同时实现安全生产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一)      各岗位职工为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二)      各科室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人。
(三)      单位分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的业务责任人。
(四)      单位行政领导为安全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七条  根据事故性质、社会影响和造成损失程度,将本单位责任事故分为“事故”、“一般事故”或“安全隐患”、“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事故”是指已发生的,经查实为客观因素影响非具体责任人故意造成、群众投诉没有造成影响、损失程度不大且在责任人科室内及时处理完毕的违章操作、工作失误等行为。
“一般事故”是指已发生的,经查实为客观因素影响非具体责任人故意造成但已经检查指出的、群众投诉较大造成一定影响、损失程度较大,在责任人科室内未能处理上报单位,由业务分管领导协调处理的违章操作、工作失误等行为。“安全隐患”是指未发生事故,但经查实为具体责任人长期疏忽或故意拖延造成单位内部工作停顿予以整改补救、未造成外部影响,经业务分管领导检查指出、上报单位处理的违章操作、工作失误、设施设备故障等行为。
“较大事故”是指已发生的,经查实为具体责任人非故意造成,但因具体责任人长期疏忽成群众投诉等重大影响,社会舆论较大,造成单位损失10000元以内,且在单位内部由行政领导及时处理完毕的违章操作、重大失误和生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已发生的,经查实为具体责任人故意造成或非故意造成,及因具体责任人长期疏忽造成的群众投诉,影响很大(上级机关要求整改,波及面较广,新闻媒体曝光、社会舆论关注),造成单位损失10000元以上,在单位内部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重大失误、违纪和岗位渎职等行为(涉嫌岗位渎职行为的在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要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通过查责任人、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和查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做出正确评价,督促及被检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分别情况处理。对管理人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等,应当场劝阻,情况危急时可制止其作业,并通知现场负责人严肃处理;对生产工艺、劳动组织、设备、场地、操作方法、原料、工具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健康时,可通知责任人限期改进。
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共区域、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财务科责做好财务安全和现金票据保管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业务科室要按照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查对确系因未履行日常检查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管理责任。
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处理的,按规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事故发生后及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事故处理意见,应按照“四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和岗位责任发动职工及时整改。整改应实行“四定”(定措施、定时间、定事故性质、定负责人),“四不推”(个人能解决的,不推到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推到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能解决的,不推到行政领导;单位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对于“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处理及隐患整改工作,办公室要出具《事故处理及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定被科室限期整改。对于“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整改措施应件件有交待,条条有着落。对于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责任人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对超限期或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具体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奖罚办法
第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主要从单位当月收入总额中,按4%左右的比例提留奖励基金(包括安全生产考核罚款)作为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物质奖励;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按月考核领导班子及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情况(奖金暂定每月1000元)。
财务科负责做好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的设置、保管、发放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每月安全评比记录、档案登记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前,由安全管理(事故评定)领导小组召集各科室负责人和职工代表,评比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总结本单位当月安全形势,出台事故(安全隐患)责任整改处理意见。按照事故(安全隐患)等级进行划分责任,确定奖励或罚款具体措施。
发生“事故”的,对具体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奖金的罚款,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当月该科室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安全奖金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或发现“安全隐患”的,对具体责任人处以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取消该年度安全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管理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安全奖金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对具体责任人视情节处以停职以下行政处分和扣发三个月以上全部奖金,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取消一年内所有个人先进荣誉的评选资格;对管理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取消当年本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业务分管责任人扣发当月安全奖金。
“重大事故” 对具体责任人视情节处以停职(含停职)以上行政处分和扣发半年以上全部奖金,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取消两年以内所有个人先进荣誉的评选资格;对管理责任人处以警告以上(撤职)行政处分并扣发三个月以上全部奖金,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取消一年以内所有个人先进荣誉的评选资格;业务分管责任人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对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档案记录,不能参加当年单位推荐的先进荣誉评比;行政领导作为最终责任人扣发当月安全奖金。
对“重大事故”中有涉嫌相关违纪和岗位渎职等行为的,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当月及时上报处理“一般事故”以上安全事故的,发放个人当月全额安全奖金。为顾全大局,被打不还手、被骂不还口,视情给予50-300元的奖励。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全年安全生产奖,并按照科室、个人全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年安全生产奖的评比。保持一个月以上无安全事故责任的科室、个人,有资格参加单位安全先进个人、集体的评比;全年无安全事故责任的科室、个人,发放全年安全生产奖励金。
对维护单位利益,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排除的,个人给予200-1000元的单位安全工作考核基金奖励、安全奖励情况进行档案记录,推荐参加当年单位安全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的评比;对及时挽救他人造成的业务差错(如接错、烧错、调错尸体、装错骨灰等重大事故)而未造成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个人给予500——2000元的单位安全工作考核基金奖励、安全奖励情况进行档案记录,发放当年单位安全先进个人考核基金奖励和参加年终先进工作者的评比。
第十三条   热心为丧属服务,收到表扬信3次以上(表扬信要有名有址),拒收或检举揭发索受丧属钱物,促进行风建设的,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项目除第十条、十一条外,均由各科室科长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发给奖励,并纳入年度考核作重要依据。凡未列入的其它事项,由领导另决定奖励标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凡故意搞错或破坏性质的肇事,均给予停职三个月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停职留用察看期间(工作中),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奖金和特岗津贴等其它补贴。
第十六条  凡是本制度内没有列入的内容,由单位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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