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服务平台 网上商城 网上祭奠 陵园公墓 殡葬文化 博览殡葬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殡仪馆简介
社区服务便民站点
殡仪馆信息公开
  电子公告
  2023年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计划招聘遗体接运工2名,殡仪服务员5名,电工1名,骨灰寄存管理员1名。
二、相关职位基本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心理、年龄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具体岗位要求及福利待遇
   (一)遗体接运工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2年以上殡仪相关工作经验。
   其余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40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二)殡仪服务员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2年以上殡仪相关工作经验。
   其余要求: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与计算机应用基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45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三)电工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证书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从事电工工作2年以上。
   其余要求:具有较好的相关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66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四)骨灰寄存管理岗位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
   专业要求:无。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养老保险已缴纳月数每满12个月,年龄可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至50周岁。
   工作经验要求:无。
   其余要求: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与计算机应用基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抗压能力。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有夜班要求。
   福利待遇:月薪40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加班费、绩效提成另算。
四、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考程序及说明:
   1.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2023年6月22日。
   2.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
   3.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6月16日8时至2023年6月22日16 时止,逾期不再受理。
   4.一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5.报名方式: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温州市瓯海区温瞿东路636号),无法现场报名的可以通过发送材料到邮箱(308672658@qq.com)报名。
   联系人:郭先生、单先生、叶先生,联系电话:86119097。
   6.报名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公安出示的无犯罪记录、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
   7.报名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流程及说明
   报名人员通过资格初审后,将进入面谈阶段,在规定的面谈时间内分组依次进行面谈,面谈时间每人控制在10分钟以内。考生面谈后,由考评组成员分别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报考人员面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招录对象,具体名单届时公布。
温州市殡仪馆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返 回]      发布时间:2009-2-25 13:3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遣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下一篇: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友情链 接
·中国温州 ·民政部 ·民政职业技能... ·一零一研究所 ·浙江省民政厅 ·温州市民政局 ·四川殡葬网 ·广州殡葬网
·中国殡葬周刊 ·重庆殡葬网 ·北京殡葬 ·中国殡葬协会
查看更多>>    
网站首页 | 服务平台 | 网上商城 | 网上祭奠 | 陵园公墓 | 殡葬文化 | 博览殡葬 | 政策法规 | 新闻中心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温州殡仪网 Copyright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浙B2-2009006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浙B2-20090060
     电话:0577-86119097

浙公网安备 330304020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