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减免殡葬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温殡仪字[2009]9号
各科室:
《温州市殡仪馆暨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减免殡葬费用的规定》,已经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温州市殡仪馆暨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减免殡葬费用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殡仪馆暨温州民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减免殡葬费用的规定
为体现民政公益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减轻困难群体办丧负担,规范减免殡葬费用的审批程序,共建和谐社会氛围。特作规定如下:
一、减免对象
1、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已申领五保、低保、特困等证件人员。
2、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社会特困群众及部分城市社会“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
3、外地到温务工新温州人,属于困难救济对象的群体。
4、虽无五保、低保、特困等相关证件,但有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群体。
二、减免内容
上述减免对象死亡后火化的,减免车费、抬尸费、休息室、防腐费、骨灰处置费、遗体(冰柜)冷藏仅限于三日内正常遗体冷藏等殡葬费用。
三、审批程序
1、丧事承办人填写由殡仪馆发放的《困难群众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凭“三证”(五保证、低保证、特困证)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向殡仪馆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其中新温州人可凭其暂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等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殡仪馆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申请减免理由后,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在《困难群众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上签署减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