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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返 回]      发布时间:2009-3-26 14:14:35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
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民电(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7年6月多吉才让部长在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严禁预售、传销墓穴(塔位)和利用墓穴(塔位)炒买炒卖,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年12月我部发出了《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民电(1997)231号)加急传真电报。最近,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业及非法传销活动在我国已成为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贯彻国务院上述
   通知精神,有效制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传销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民政部传真电报精神。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查禁传销墓穴(塔位)等不正当经营活动,要抓住全国禁止传销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公墓、骨灰存放设施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应根据丧主提供的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墓穴(塔位)手续;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丕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行为;墓穴骨灰存放设施原则上不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确有必要者,须经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二、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的公墓(塔陵园)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有可能因传销活动诱发严重后果的,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责成有关公墓(塔陵园)单位认真做好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对公墓(塔陵园)要从严审批、加强管理。各地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公墓(塔陵园)的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从严审批。对已建的公墓(塔陵园)要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活动,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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