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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大操大办丧事与出大殡的通告
[返 回]      发布时间:2009-1-5 15:37:14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大操大办丧事与出大殡的通告
(2002)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强殡葬管理,强化丧葬改革,改善生活环境,确保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的顺利实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强镇严禁丧事大操大办,禁止出大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广场、公路、街道和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严禁在住宅区内或沿街道路进行吹打、放哀乐、念经做道场、围丧、散纸钱、抬纸人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将骨灰装棺再葬。提倡在殡仪馆集中办丧事。    ,.
  二、鹿城区东起物华天宝、西至太平岭、南起火车站、北至瓯江的区域范围内为举办丧事活动重点严管区;瓯海区景山街道、温瞿公路沿线为举办丧事活动重点严管区;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划定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强镇的重点严管区。
  三、严禁在丧事重点严管区内的公共场所从事丧事活动、摆放花圈、摆设灵堂,违者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殡仪馆一律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或省规定的其他证明进行遗体火化。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市殡葬管理处8817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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