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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返 回]      发布时间:2009-1-7 15:26:5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加快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鹿城、龙湾、瓯海)范围内进     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文明、节俭办丧事,制止丧事大操大办、出大殡歪风。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所)举办,严禁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严禁在住宅区内或沿街道路吹打放哀乐、游街围丧、散纸钱、抬纸人等封建迷信活动。温瞿公路是重点严管区,有关部门要严加管理。
  二、市、区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死亡人员的管理,凡遗体火化必须由殡仪专用车辆接运,禁止其它车辆接运遗体。
  三、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凡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丧葬用品商店,一律要整顿清理;经批准许可销售丧葬用品的商店,必须依法经商,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得将花圈、花篮悬挂在沿街店面和摆放在人行道上。影响市容市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倡导文明祭扫。骨灰安放时、上公墓(陵园)扫墓、祭祀时严禁自带花圈,按每穴带3束鲜花的祭扫。丧事殡仪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举办丧事时从事做道场、念经等封建迷信活动。凡违反治安、城管:环保、民政、林业、土地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泊窑珀『喜寄仵.
  五、加强骨灰存放登记管理,提倡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可存放在骨灰公墓、骨灰墙或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若发生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严禁在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区域范围内建造或修复坟墓,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平毁。平毁坟墓所需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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