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温发改费〔2009〕19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发改局、财政局,温州市殡仪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202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遗体火化收费标准调整为:成人遗体火化费为330元/具;14周岁(含14岁)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减半收取;市区各医院死胎火化费90元/具。
二、规范接尸收费。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接尸费普通车起步价180元/具(超过40公里每公里加收5元);抬尸费 50元/具,三楼以上每层加收10元/具(有使用电梯的除外)。丧户自行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
三、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实行收费减免措施,具体按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发改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高市级标准核定上述二项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5日 起执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调整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市计价费[2002]180号)同时作废。执收单位接文后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